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2、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详述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规定,确保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区内建设实施许可制度,明确只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发放许可,不得超出此范围。
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各项职责和要求。县(区、市)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乡(镇)政府则负责建设规划的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政府鼓励人口多、有发展潜力的村庄、集镇通过扩建或改造吸引周边农户,逐渐发展成为中心村或小城镇。
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银川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管理的主要部门,而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路灯管理处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其他如规划、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也将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政设施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维护并重的原则。
6、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专门针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